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理论层面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成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实践层面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相统一的光辉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理论家的深刻洞察力和敏锐判断力,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涉及、我们的前人未曾遇到、西方法治理论无法解决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李大钊同志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明确把马克思主义称为“世界改造原动的学说”。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学习传播马克思主义,不是单纯为探求学理,而是为了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为担负起改造中国的历史使命寻求和掌握革命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革命性源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为世界社会主义指明了正确前进方向。”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认识和实践中国法治问题过程中形成了具体的法治世界观和法治方法论。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重大理论创新总是在破解重大时代课题中产生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对法治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党和法治之间是什么关系?法治对于国家富强有何意义?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应当以什么为抓手、以谁为主体、按什么路线推进?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境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谱写出新的精彩篇章。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以后,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时代发展,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法治世界观
法治世界观是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根本观点,它为人们认识法治问题提供总的概念范畴,也为评价法治问题提供总的意义框架,从而为变革法治提供总体图景及其解释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受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移植而来的西方法治世界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立。西方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模式以及所描绘的法治的某些特征,被作为认知和评判我国法治现实的依据。显然,这种源自西方的法治世界观严重脱离中国的历史与现实。
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么建设法治国家,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正确的法治道路书本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世界观,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中国国情既是中国法治世界观必须面对的复杂实际,也是创新发展中国法治世界观可资凭借的丰富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打破西方狭隘偏见,围绕法治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科学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针对中国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观点,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相互支撑的“三位一体”格局。
在党和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旗帜鲜明地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第一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系统性形成了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一系列体制机制。
在法治主体的归属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观点,提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在法治与国家治理问题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的根本观点,提出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国家治理法治化思想,提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法治强国思想,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法治方法论
法治方法论是在法治世界观指导下,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和处理法治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解决中国法治实践问题为导向的理论系统,贡献了丰富的用具体实践改造现实法治的方法论,科学回答了“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根本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法治方法论表现为两个系统:一是辩证的方法论系统,二是具体的方法论系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解决好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系。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关系,明确我们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把握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正确把握并科学回答了“怎样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创造性地提出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创造性地提出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提出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提出统筹法治与其他事业的关系,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把依法办事、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有机统一起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与遵循法治规律、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等。
在法治目标任务问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法治实施步骤问题上,创造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过程环节问题上,创造性提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在法治基本要求问题上,创造性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法治建设力量问题上,创造性提出坚持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在法治关键角色问题上,创造性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信仰法治,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这一系列富有“法治工程学”意义的具体的法治方法论,使得法治中国建设不但能够“大处着眼”,同时还能够“小处着手”,从而高质高效地推动庞杂而又严密的法治系统工程向纵深发展。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一切法治问题的“望远镜”和“显微镜”,为党领导人民认识法治世界和改造法治世界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的法治思想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扎根中国大地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与法治方法论相统一的光辉典范,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光辉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