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铜陵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铜陵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
为加快建设皖中南商贸物流中心城市,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速产业智慧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
1.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全国性、区域性结算中心以及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要求,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依法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项目(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3.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之后3年给予8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二、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
4.对新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用地性质可暂不予改变。对园区运营主体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5年10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5.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6.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7.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三、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8.对在市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开设铜陵地方特色馆、新开辟铜陵产品专区,对铜陵城市品牌、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特色商品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且年网上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上台阶奖励。若获奖励(平台)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9.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10.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四、推进“产业+互联网”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一)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
11.补助分设企业开办费。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供应、销售、研发、服务、回收全流程电子商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原制造业企业对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分离设立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12.鼓励做大做强网上销售。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的,自成为限额以上的次年开始,按其当年销售收入0.2%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20%)。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13.奖励分离发展先进个人。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电子商务企业高管2万元、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人数最多5人)。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14.奖励分离发展示范集体。制订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评价标准,每年依据标准评定10个“铜陵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并分层级给予奖励50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的制造业企业决策层和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同一示范企业奖励人数最多10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15.加强分离发展工作保障。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其母体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以“一址多照”方式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在母体生产经营场所办公经营的水、电、气价格与原制造业企业相同。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自2019年起,将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工作纳入对县区、铜陵经开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将整合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工作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二)鼓励农产品上行和电商精准扶贫
16.鼓励建设农产品特色馆。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质量追溯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17.鼓励开发农产品网货。对农产品网上销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年网上农产品零售额达到(政府统计部门数据)5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18.鼓励农产品网货企业做强。对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4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三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年网上销售农产品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10万元、2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19.鼓励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对产品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网上运营一年以上且有网上销售实绩的,一次性补助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企业认证费5000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0.帮助贫困人口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运营一年以上的,年网上销售额每满5000元补助500元,年最高补助2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21.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对电子商务企业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聘用企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枞阳县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县财政2:8承担,其他区域的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22.实施电商产业扶贫。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贫困地区与5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对帮扶签订购销协议的,年网上销售贫困户农副产品每5万元补助4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三)深化服务业电子商务应用
23.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3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4.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5.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服务年费和推广运营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6.对年网上零售额(政府统计部门数据)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7.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新设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成为限额以上的,按我市《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铜政办〔2017〕24号)奖励外,再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8.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29.对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四)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
30.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1.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对我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成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快递企业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安检机设备购置款8%一次性补助,每台安检机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2.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市外)达到1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若获补助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补助差额。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五)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33.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知名的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等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引进落户奖励,分3年兑现,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的为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等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招引1家我市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实现进出口额(海关统计数据,下同)零突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净增我市制造业企业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若获奖励平台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6.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推广。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年出口增长10%以上或制造业企业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补贴,并对其EMS、邮政小包、UPS、DHL国际邮递费给予10%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多元化。对上年有进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产品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境外展会摊位费和参展人员费,按现行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按线上交易承保额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费全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38.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5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3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对在我市开展进出口商品展示、直销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实际展示或交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场所当年实际租赁费用或新增设备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展示交易中心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0.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租赁公共海外仓。支持有实力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合作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验收手续完备、全面投入运行且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海外仓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公共海外仓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单个企业租赁海外仓20平方米以上且有进出口实绩的,按实际租赁费用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5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入驻率达到60%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给予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运营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入驻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绩企业15家且入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聚集区(特色写字楼)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单个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区(特色写字楼)年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六)鼓励发展服务贸易
42.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市场。对商务部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的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年租用境外服务器费用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提供同类服务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租用境外服务器费用给予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3.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年收汇额达到200万美元(其他外币收汇可折算成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市外汇管理部门认定收汇额的增量部分给予每1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5万元人民币(对提供同类服务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年收汇增量给予补助)。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五、鼓励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引领
4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5.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6.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贫困村新获得省级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六、培养引进电子商务人才
47.对电子商务企业与各类大中专院校围绕电子商务专业、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开展订单式学历教育,当年新录用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20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8.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人才参加专业培训并提前15天报市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其中首次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40%补助给企业,最高补助1500元/人,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3万元。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1:1承担。
49.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每次培训活动需提前30天向市级商务部门备案)举办公益性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班次的,对其公益性技能培训班次的场租费、授课费、资料费等必要支出按200元/人次补助。单个培训机构年最高补助3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七、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50.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组建和发展。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开展或委托高等院校或有关专业机构承担我市电子商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报告等。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经批准的电子商务专业活动、电子商务重大项目的专家论证和电子商务政策资金的第三方审计等。
八、附则
本政策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政策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特色楼宇)运营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提供支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本政策资金来源按照“渠道不乱、合力推进”原则,统筹运用市现代服务业、工业转型、创新创业、现代农业等有关方面的专项资金,加大“产业+互联网”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支持力度。县区、铜陵经开区要参照本政策出台相应措施,形成发展合力。
本政策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本政策的还可申请享受我市出台的其它产业政策,但不重复享受,如有相同的条款可以择优申报。
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涉及偷逃骗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